浙江省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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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设-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浙江省建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 浙江省建设-根据国办发〔2017〕19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 浙江省建设-根据2014年8月施行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 浙江省建设-根据2014年8月施行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
- 浙江省建设-根据2014年8月施行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 浙江省建设-根据2014年8月施行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 浙江省建设-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 浙江省建设-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浙江省建设-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