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的婴儿期间从事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