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
()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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