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再进行()。先进行()的,可以提出()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A.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会议推荐、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B.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会议推荐、谈话调研推荐、谈话调研推荐C.会议推荐、谈话调研推荐、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谈话调研推荐D.会议推荐、谈话调研推荐、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会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