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会计-《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A.“代客户垫款”', 'B.过户费', 'C.管理费用', 'D.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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