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名继续教育-依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日期:2022-12-09 栏目:公需科目 依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上一篇:举名继续教育-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 下一篇:举名继续教育-医疗损害责任的侵权类型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求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 2024-02-271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作风建设要在() 2024-02-272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我国积极推动建设 2024-02-273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土地革命时期的哪 2024-02-274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中华民族精神是中 2024-02-275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在历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