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小区内的广告收益属于()共有。 日期:日期:2026-10-2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小区内的广告收益属于()共有。 A.广告商 B.物业 C.全体业主 上一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一篇: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 📖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小区内的广告收益属于()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