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波系江苏某机械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为冬季上午7:00-11:30;下午12:30-16:30。<br/>2018年12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周大波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公司,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交警认定,周大波承担同等责任。<br/>2019年10月15日,周大波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大波为工伤。<br/>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br/>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r/>请回答:周大波是否属于工伤,为什么?

周大波系江苏某机械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为冬季上午7:00-11:30;下午12:30-16:30。
2018年12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周大波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公司,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交警认定,周大波承担同等责任。
2019年10月15日,周大波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大波为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周大波是否属于工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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