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业技术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 日期:2023-05-17 栏目:公需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一篇:南京专业技术人员-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 下一篇:南京专业技术人员-在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中,企业层面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 2023-11-081行政执法-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 2023-10-072举名-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年,或者经 2023-10-073举名-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 2023-10-074举名-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 2023-10-075医师法-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