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业技术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