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专业技术人员-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 日期:2023-11-12 栏目:公需科目 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构成()。['A.事实上的重婚', 'B.法律上的重婚', 'C.道德上的重婚', 'D.习俗上的重婚'] 上一篇:绵阳专业技术人员-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 下一篇:绵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 2023-11-121绵阳专业技术人员-《“十四五”推进农业 2023-11-122绵阳专业技术人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 2023-11-123绵阳专业技术人员-以下()不是国家应急 2023-11-124绵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 2023-11-125绵阳专业技术人员-《“十四五”推进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