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流通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

《流通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A.1000', 'B.2000', 'C.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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