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学-()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 日期:2024-01-10 栏目:公需科目 ()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A.避风港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 'C.平等原则', 'D.公示公信原则'] 上一篇:融学-居住权有偿设立,且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 下一篇:融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 2024-02-271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作风建设要在() 2024-02-272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我国积极推动建设 2024-02-273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土地革命时期的哪 2024-02-274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中华民族精神是中 2024-02-275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在历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