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才培训平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1个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最多支付12个月)。['正确', '错误']

自适应图片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