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或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 日期:2024-12-17 栏目:公需科目 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或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B': '已在国家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系统中备案', 'D': '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或药物临床试验;', 'C': '接受过GCP培训', 'A': '具有正高职称'}] 上一篇:GCP-申办者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以及其他相关 下一篇:GCP-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 2024-12-181绍兴公需科目培训-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 2024-12-182绍兴专业技术人员-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 2024-12-173GCP-在临床试验和随访期间,受试者发生试 2024-12-174GCP-数据处理无需每个阶段均有质量控制, 2024-12-175GCP-伦理审查的重点内容不包括“研究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