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三类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
['A.原安装单位', 'B.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 'C.专业承包单位', 'D.租赁单位', 'E.解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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