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才培训平台-王某为某超市的理货员。2011年3月15日,王某欲将某品牌货物的促销赠品带回家,被超市保安发现。保安认为王某盗窃,报告给值班经理。值班经理当即作出处罚决定,扣发王某当月全部工资和奖金。王某不服,第二天找到超市总经理,扬言自己要去申请劳动仲裁。总经理告诉王某,必须先向超市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只有调解不成才能去申请仲裁。王某无奈只有申请调解。不久,王某接到通知参加调解会议。可是当她一到达会议现场,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就告诉她,超市不会改变处罚决定,如果王某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就解除她的劳动合同。王某被迫签字,事后仍不服,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br/>2011年5月10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于5月25日作出受理的决定。2011年8月15日,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做出裁决,支持超市扣发王某奖金的决定,但要求超市立即支付王某被扣发的工资。王某不服,立即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这是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王某无权再起诉,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br/><br/>问题:本劳动争议在处理程序上有哪些违法之处?(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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