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人才-《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 日期:2023-09-03 栏目:公需科目 《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A:公民', 'B:个体', 'C:老百姓', 'D:自然人'] 上一篇:浙江省建设人才-各市县作为实施主体,统筹污水处理、道路建设、河道治理等专项建设资金, 下一篇:浙江省建设人才-《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 2024-02-271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作风建设要在() 2024-02-272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我国积极推动建设 2024-02-273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土地革命时期的哪 2024-02-274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中华民族精神是中 2024-02-275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在历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