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人才-《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 日期:2023-09-03 栏目:公需科目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视为住所。['A:身份证登记地', 'B:生病住院地', 'C:户籍登记地', 'D:经常居所'] 上一篇:浙江省建设人才-《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 下一篇:浙江省建设人才-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 2024-02-271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作风建设要在() 2024-02-272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我国积极推动建设 2024-02-273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土地革命时期的哪 2024-02-274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中华民族精神是中 2024-02-275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在历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