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人才-《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视为住所。['A:身份证登记地', 'B:生病住院地', 'C:户籍登记地', 'D:经常居所']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