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才培训平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五日', '十日', '十五日', '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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