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才培训平台-(本题20分)2012年12月,北京市某高校委托天津市某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招收100名后勤服务人员,派遣到高校的食堂工作。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高校的要求招聘了100名员工,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其中试用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将被派驻到北京某高校食堂工作,每月工资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同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每名员工收取了200元的“职业介绍费”。这些员工从2013年1月1日起到高校食堂工作。2013年7月1日起,由于放暑假,该高校食堂就餐人数大量减少,食堂工作量不饱和,高校将其中50名被派遣员工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让他们9月1日才回到高校食堂继续工作。2013年10月,有一名被派遣员工因工作疏漏引起火灾,给高校食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高校表示,不能让该名员工继续在高校工作。<br/><br/>问题(1)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招聘劳务派遣员工,有哪些不合法之处?<br/>问题(2)对于在2013年暑假期间没有工作的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如何支付?<br/>问题(3)高校拒绝让引发火灾的员工继续工作,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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