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才培训平台-某合资企业由于生产规模调整,需要进行减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参照该公司在国外的通行惯例,制定了一个《自愿离职计划》。《自愿离职计划》规定,鼓励所有劳动合同期限还未届满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人力资源部门经过综合考虑批准是否准予其辞职。辞职获得批准的职工,根据其在合资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另外再加发三个月工资作为额外的补偿。<br/>《自愿离职计划》公布后,不少职工提交的辞职申请,达到批准后也拿到了相应的补偿,该合资企业也顺利的完成了减员计划。<br/>然而不久后,一部份已经辞职的职工提出了质疑。这部分职工以前是成立合资企业时,由股东单位直接转过来的,他们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没有计算在这次补偿中。<br/>合资企业认为,职工自愿提出辞职,企业是没有义务进行补偿的。职工却拿出《自愿离职计划》,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经济性裁员。<br/>(1)请分析本案中企业的减员计划是否属于经济性裁员,并说明理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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